Section 8 重新開放 常見問題解答 (FAQs)

房屋選擇代金券(Section 8)計劃等候名單重新開放 常見問題解答 (FAQs)

什麼是房屋選擇代金券計劃?

  • 紐約市房屋管理局(NYCHA)管理房屋選擇代金券(HCV)計劃,亦稱為第八節,為符合資格的低收入家庭提供租金補貼,使他們能夠在私人市場租賃一個體面、安全和衛生的住房。符合資格的家庭會獲得一張代金券,可以在他們選擇的社區內尋找房屋,並向參與計劃的房東租賃一個單位。家庭需支付合理比例的收入作為租金,而該計劃會提供補貼以支付差額。

 

如何申請 HCV 計劃?

  • 申請 HCV 計劃最快和最有效的方法是在網上申請。申請表可在 on.nyc.gov/section8-application 網站上獲得,開放時間為2024年6月3日(星期一)凌晨12時至2024年6月9日(星期日)晚上11時59分。所有申請人無論何時遞交申請,都有平等機會被列入等候名單。 可以使用電腦、智能手機或平板電腦訪問網上申請表;如果您沒有互聯網連接,可以前往當地圖書館。

 

  • 如何索取紙本申請表?

  • 最快和最簡單的申請方法是在網上申請。紙本申請表只作為合理便利而提供。您可於2024年6月3日(星期一)至2024年6月7日(星期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致電 (718) 218-1525 要求郵寄申請表,或親臨以下地點之一領取申請表: 布魯克林客戶聯絡中心 布朗克斯客戶聯絡中心 787 Atlantic Avenue, 2nd FL 478 East Fordham Road, 2nd FL Brooklyn, NY 11238 Bronx, NY 10458 紙本申請表必須在2024年6月28日(星期五)之前蓋上郵戳,並僅通過美國郵政寄往申請表上的地址。

 

  • 第八節(Section 8)申請優先代碼是什麼意思?

  • NYCHA 有一個優先系統,根據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使用預定的優先類別對每個申請人進行排名。

 

  • HCV 等候名單有哪些優先順序?

  • 優先次序(按優先順序排列)為: 行動不便並居住在無障礙住房中 老年人(62歲或以上)和殘疾人士 所有其他申請人 6)

 

  • HCV申請人的收入限額是多少?

  • 如果您的家庭年總收入不超過以下收入限額,您可能符合資格: 家庭人數 收入限額
  • limits:
    Family Size Income Limit
    1 $54,350
    2 $62,150
    3 $69,900
    4 $77,650
    5 $83,850
    6 $90,050
    7 $96,300
    8 $102,500

     

  • 目前的NYCHA(公共住房)居民或申請人是否符合資格申請?

  • 是的。等候名單向所有公眾開放。

 

  • 我需要是紐約市居民才能申請HCV計劃嗎?

  • 不需要。HCV計劃沒有居住要求。

 

  • 在申請期間提交申請後,如何更新我的申請資料?

  • 您可以在NYCHA的自助服務門戶網站 (selfserve.nycha.info) 上更新您的聯絡資料(例如電郵和郵寄地址)和家庭資料。
  • 如果您沒有帳戶,請在門戶網站的登錄頁面上點擊”註冊”並創建一個帳戶。
  • 如果您需要更新您的姓名、社會安全號碼和/或出生日期,請致電NYCHA的HCV申請熱線 (718) 218-1525 尋求協助。
  • 完成網上第八節申請需要多長時間?

  • 平均而言,完成申請大約需要20分鐘。

 

 

  • 可以申請Section 8 第八節計劃的合資格移民身份有哪些?

  • 聯邦房屋援助的資格僅限於美國公民和具有合資格移民身份的非公民。
  • 所有成員均為美國公民或具有合資格移民身份的家庭符合獲得房屋援助的資格。
  • 至少有一名成員是美國公民或具有合資格移民身份的家庭也可能有資格獲得按比例援助。
  • 一些家庭成員具有合資格的移民身份,而一些則不具備合資格的移民身份,這樣的家庭稱為混合家庭。
  • 混合家庭根據符合援助資格的家庭成員的百分比獲得按比例援助。
  • 不是美國公民或國民的個人,如果是美國居民並具有以下任何移民身份,則有資格獲得援助:
    • 被合法准許作為移民在美國永久居留的非公民(包括被授予合法臨時居民身份的特殊農業工人和表示他們具有令人滿意的移民身份的非公民,例如VAWA自我申請人,其永久居留資格的核實或上訴正在國土安全部(DHS)處理中)。
    • 在1972年1月1日(或法律規定的較晚日期)之前進入美國的非公民,並且:
      • 自那時起一直在美國保持居留;並且 不符合獲得公民身份的資格,但由於司法部長行使酌情權而被視為合法獲准永久居留。
      • 由於以下原因而合法在美國的非公民: 難民身份,包括:
        • 1)根據2000年《販運受害者保護法》(P.L.106-386)(《移民和國籍法》(INA)第207條)獲得臨時保護身份(TPS)的人 – 這些家庭持有”T”簽證;
        • 或 2)獲得庇護(未被終止)(第208條);
        • 或 3)在1980年4月1日之前由於種族、宗教或政治見解遭受迫害或恐懼,或因重大國家災難而流離失所而獲准有條件入境(第203(a)(7)條)。
            • 由於司法部長出於緊急原因或被認為完全符合公共利益的原因而行使酌情權而合法在美國的非公民(第221(d)(5)條)(例如,假釋身份)。
            • 由於司法部長扣留驅逐出境(第243(h)條)(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脅)而合法在美國的非公民。 合法獲准在美國臨時或永久居留的非公民(245A)(特赦)。
            • 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與馬紹爾群島、密克羅尼西亞聯邦州(48 U.S.C. 1901 note)和帛琉(48 U.S.C. 1931 note)政府之間的自由聯繫契約》第141條,在該相關條款生效期間合法居住在美國及其領土和屬地的外國人:前提是,在關島境內,任何此類外國人在獲得本法案援助方面不得優先於居住在該地區且有資格獲得此類援助的任何美國公民或國民。
          • 資料來源:HCV_Guidebook_Eligibility_Determination_and_Denial_of_Assistance.pdf (hud.g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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