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一種法律關係,其中權利持有人將其權利交給另一個人或實體,該人或實體必須僅為他人的利益保留並使用該權利。
在英美普通法中,委託權利的一方被稱為“設立人”,被委託權利的一方被稱為“受託人”,被委託財產的受益人被稱為“受益人”,被委託的財產本身被稱為“本金”或“信託財產”。
不可撤銷的遺囑信託
遺囑信託是通過遺囑設立的,並在設立人死後產生。生前信託是在設立人有生之年通過信託儀器設立的。信託可以是可撤銷的或不可撤銷的;不可撤銷的信託只能通過司法程序“破產”(撤銷)。
受託人是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者,作為受益人或受益人的受託人,後者是信託財產的有益所有者。因此,受託人有責任以受益人的利益管理信託。他們必須定期報告信託收入和支出。受託人可以獲得報酬並報銷其費用。有管轄權的法院可以撤換違反受託義務的受託人。一些違反受託義務的行為可以在法庭上作為刑事犯罪被起訴和審判。受託人可以是自然人、商業實體或公共機構。美國的信託可能受到聯邦和州稅收的影響。
信託是由設立人創立的,設立人將部分或全部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受託人將該財產的所有權作為受益人的信託。[3]信託受其創立時的條款管轄。在大多數司法管轄區,這需要一份合同信託協議或契據。一個人可能擔任這些角色中的一個以上,多個人可能共享一個角色。[citation needed]例如,在生前信託中,授予人通常既是受託人又是終身受益人,同時指定其他或應急受益人。[4]
信託自羅馬時代以來就已經存在,並已成為財產法中最重要的創新之一。[5] 信託法在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院裁決中有所演變,因此本文中的陳述都是概括性的;了解具體管轄區的案例法很複雜。一些美國州正在適用《統一信託法典》以使其信託法律成文化和協調,但仍存在州際差異。
當物主將財產置於信託中時,他們將部分權利轉讓給受託人,將財產的法定所有權和控制權與其有益所有權和利益分開。這可能是出於稅收原因,或者在設立人缺席、喪失行為能力或去世時控制財產及其利益。遺囑信託可以在遺囑中設立,規定如何為子女或其他受益人處理資金和財產。
雖然受託人被賦予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但在接受所有權時,受託人對受益人承擔一定的受託義務。主要承擔的義務是忠誠、謹慎和公正。[6] 受託人在交易中可能會受到非常高的標準要求,以確保其行為得到約束。為了確保受益人得到應有的利益,受託人需承擔一系列輔助性義務,以支持主要義務,包括公開透明、記錄保存、會計和披露等方面的義務。此外,受託人有責任了解、理解並遵守信託條款和相關法律。
受託人可以獲得報酬並報銷費用,但除此之外,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的所有利潤歸還,並在未經所有成年受益人書面明確許可的情況下,不得使信託資產負債或冒險投機。對於存在利益衝突的受託人,有嚴格的限制。如果法院發現受託人未履行其任何義務,法院可以撤銷受託人的行為,命令返還利潤並對其實施其他制裁。這種失敗被視為民事信託違約,可能使疏忽或不誠實的受託人因違約承擔嚴重的法律責任。
對於設立人和在很多情況下的受託人,在簽訂或創立信託協議之前尋求法律建議是非常明智的。受託人在行動或不作為時必須非常小心,以避免非法錯誤。
信託是一種重要的法律安排,旨在將財產和權利轉移給受託人,以便為受益人的利益進行管理和保護。信託具有多種類型,包括生前信託和遺囑信託,可以根據不同的需求和目的進行設立。受託人對受益人承擔著一系列受託義務,並可能因違反這些義務而承擔法律責任。
信託作為一種財產管理和保護機制,在全球範圍內的許多司法管轄區得到廣泛應用。然而,由於不同國家和地區的信託法律差異較大,因此在創立或管理信託時,建議設立人和受託人謹慎行事,並在必要時尋求專業法律建議,以確保信託安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據信託的目的和結構,有多種類型的信託。以下將介紹兩種常見的信託類型: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銷生命保險信託(ILIT)。
- 可撤銷信託(Revocable Trust) 可撤銷信託是一種信託安排,設立人在其生存期間保留更改或終止信託的權利。這種信託通常用於管理財產、規劃遺產和避免遺囑認證。設立人將財產轉移至信託,並將信託財產的法定所有權轉讓給受託人,以便為受益人的利益管理和保護這些財產。
設立人可以隨時修改信託條款,添加或刪除財產,更改受益人或受託人,甚至完全撤銷信託。在設立人去世時,可撤銷信託通常自動轉變為不可撤銷信託,按照設立人預先設定的條款分配財產。由於信託在設立人生前已存在,信託財產通常不需要經過遺囑認證過程。
- 不可撤銷生命保險信託(ILIT) 不可撤銷生命保險信託(ILIT)是一種特殊類型的信託,旨在持有和管理設立人的生命保險政策。ILIT的主要目的是將保單收益從設立人的遺產中分離,從而避免遺產稅。此外,ILIT還可以為受益人提供快速可用的資金,以支付遺產稅、債務或其他費用。
ILIT是不可撤銷的,這意味著設立人在創立信託後無法更改或撤銷信託。設立人將生命保險政策轉讓給信託,並將受託人指定為保單的所有者。受託人負責管理保單,包括支付保費和在設立人去世後將保險金支付給受益人。由於信託是保單的所有者,保單收益通常不會納入設立人的遺產,因此不需要繳納遺產稅。
ILIT還可以為受益人提供收入,以防設立人在生時因意外、疾病或殘疾而無法為家庭提供支持。此外,ILIT可以確保保險金按照設立人的意願和需求分配,避免家庭成員之間的糾紛。
然而,ILIT的設立和管理相對複雜,可能需要專業律師的協助。此外,由於ILIT是不可撤銷的,設立人需要在創立信託之前仔細評估其需求和目標,以確保信託適合其遺產規劃策略。
https://en.wikipedia.org/wiki/Trust_law